close

網頁通常涉及文字、影像、音樂、動畫、介面(版式設計、版式)和網絡來源程式,具有很强的視覺藝術效果。網頁創作者能否要求對其網頁進行版權保護,網頁是否屬於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

裁决規則

一。網頁的版式設計不受版權保護

案例要領:如果網頁在內容選擇和編排上表現出獨創性,可以作為一項編輯工作加以保護,但編輯工作是以系統管道呈現的資訊集合,僅表現獨創性的網頁佈局設計不能作為一項編輯工作加以保護。由於網頁版面設計不屬於著作權法對作品類型的規定,很難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這些並不構成作品的內容。抄襲、剽竊損害競爭秩序的,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禁止。判斷涉案行為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關鍵在於涉案行為是否損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競爭秩序。

案件編號:(2016)胡73民中278

審判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資料來源:人民法院選案,2019年第6卷(共136卷)

2。算命服務網頁是依法禁止出版和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要旨:網站經營者提供的算命服務是違背科學、違背理性、宣揚愚昧迷信的。由此產生的網頁屬於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審判庭: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三版,2019年8月7日

三。原創和可複製的網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上海帕爾弗洛文化產品有限公司訴上海藝翔文化產品有限公司等侵權糾紛案

案例要點:網站的網頁在公共領域有很多因素,但除了總公司網站首頁的欄目和結構元素外,首頁在荧幕顏色、內容選擇、顯示方式和佈局安排等方面都體現了獨特的理念,呈現出一定的視覺藝術效果,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並構成著作權法對作品的意義。

審判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資料來源:《2015年知識產權審判指南》,第2卷(共26卷)

司法觀點

一。網頁是設計師智力成果的體現,通常是美觀的,可複製的

網頁是網站的基本元素,是承載各種網站應用的平臺。網頁是用超文字標記語言編寫的基本檔案,以數位形式存儲在電腦的儲存設備中。它通過網絡瀏覽器在電腦的輸出設備上顯示文字、影像、聲音等多媒體效果及其組合,並能以多種形式進行複製。從形式上看,網頁是以文字、圖案、藝術、攝影等作品和非作品為基礎的一組特定的資訊資料,是根據設計師的創作意圖和創作理念來選擇或排列的。網頁一般分為主頁和輔助頁。主頁是網站的主頁,即通過按一下網站地址顯示的頁面,第二頁是主頁下麵的頁面。對於企業特別是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來說,網站是企業在互聯網上的門戶,是展示企業形象、介紹產品和服務、反映企業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囙此,企業將投入一定的財力和人力進行網頁設計,使企業的網頁具有實用功能,有助於企業的經營,並樹立企業形象的文宣功能,獨特的風格和準確的定位具有一定的美感。由此可見,網頁並不是對現有元素或資源的簡單堆砌和疊加,而是設計師在諸多需求和分析的基礎上創造的智力成果。此外,網頁存儲在服務器中,可以通過網絡進行傳輸、複製和列印,具有可複製性。

 

2。網絡作品不屬於編譯作品

由於電子數據載體和網頁內容元素形式豐富多樣,不能歸入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具體作品類別。以前,人們對works網頁應該屬於什麼樣的視圖,如“視聽作品”、“電腦軟體作品”和“彙編作品”。但現時司法實踐對這一問題的關注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將網絡作品歸類為編撰作品進行保護;二是通過將網絡作品歸類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的其他作品進行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編撰一批不構成作品的作品、作品片段或者數據等資料,並對其內容進行選擇或者安排,以反映作品的獨創性,屬於作品編撰。彙編是以系統的管道呈現的作品、數據或其他資訊的集合。根據編輯作品理論,網絡作品是按照一定的思想選擇和編排,並根據編輯作品的概念和特點,以數位化的形式固定在互聯網上的零散作品和文字、圖案等非作品的資訊資料。具體來說,網頁由一系列圖片、文字作品和視頻組成,通過製作者或設計師的原創選擇和佈局,成為一個完整的統一體。網頁作為編輯作品的保護,並不妨礙對視頻、圖片、文字作品等網頁組成部分的著作權保護,部分內容不符合作品構成標準或者已經屬於公共領域的,不影響作為編輯作品的著作權的整體保護。此外,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案例來衡量網絡作品是否可以受到版權保護。

筆者認為,網絡作品與傳統編撰作品雖有相似之處,但仍有不同之處。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1)都是不同資訊資源(作品或非作品)的組合;(2)編排管道具有獨創性和一定的創作高度,體現了作者(設計師)的個性、價值觀和審美情趣等個性特徵。不同之處在於:(1)編纂作品基本上是同類作品(文字或美術等)的集合。即使有其他幾種類型的作品,它們也只是修飾或說明性的。作品的最終形式是統一的,而網絡作品則是文字、美術、動畫效果等不同資訊資源的集合,這些資訊資源對觀眾來說同樣重要,視覺體驗不同於傳統作品,很難統一為一種作品形式;(2)編輯作品在各種資訊資源中選擇有意義的內容,受眾觀看時可以感知和接受,而網絡作品所選擇的資訊資源是一些無法表達的情感,受眾觀看時可能無法直接感知;

(3))編撰工作對各類資訊資源的配寘有著一致的原則。作者的個人傾向貫穿於每一個資訊段的選擇,而網絡作品由於還受實用性、科技手段等因素的制約,會呈現出多種風格,囙此作者更傾向於認為網絡作品屬於一種多媒體作品。所謂“多媒體”,是指“由電腦程式驅動,用戶可以通過文字、圖形、聲音、動畫等數位形式進行互動訪問的產品”。現時,許多商業網站網頁的設計目的是實現商業模式。為了滿足個性化的需求,不同客戶看到的網頁可能會有所不同,網頁的設計也越來越不同於以往的靈活性。囙此,將網頁分類為編撰作品,與其原有的概念內涵相去甚遠。但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品有八種形式,即文字作品、口頭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影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和其他圖形作品,電腦軟體。在現行立法框架下,網絡作品可分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的其他作品。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判决不承認網頁為彙編,而是根據著作權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直接認定原始網頁為作品的基本概念。

此外,對於嵌入商業模式或特定功能的網頁,當整體網頁不能滿足原創要求時,也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不一定局限於著作權法的保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carriefiona 的頭像
    carriefiona

    carriefiona的部落格

    carriefion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